北院认定,薛姓男子生前挹注自家建设公司资金,性质属股东投资非借贷,子女继承后提告求偿500万元遭驳回。示意图。(资料照)
薛姓三姊弟主张,父亲生前借给自己经营的建设公司逾900万资金,公司仅归还一部分,尚有510万元未偿还,继承父亲遗产后共同向公司提告求偿本息。不过,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资金属于公司股东往来款,约定须待建案获利了结后才返还,目前尚未届期,最终判薛姓三姊弟败诉,全案可再上诉。 判决指出,原告薛姓三姊弟为已故薛翁的子女。薛翁生前经营星普建设开发公司,自2020年起陆续借给公司资金,合计约900万余元,公司仅于110年间两次返还共390万元,至2020年薛翁病逝时,仍有逾500万元未收回。三姊弟主张,依继承及借贷关系,公司应返还本金510万余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的法定利息。 请继续往下阅读...
星普建设开发公司辩称,薛翁生前即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所谓借款实属股东资金往来,用于公司旗下「内坜建案」、「市医院」、「公园乐」、「长安二号」等开发案。双方约定待建案结案并获利后,再依投入金额分配盈余并返还本金,属公司内部约定,非一般借贷。由于相关建案尚未完工,返还期限尚未到,原告无权请求。 北院审理时,勘验公司帐册、股东往来明细及双方陈述,认为薛翁确实以股东身分多次投入资金,公司帐载为资金融通而非借款,显与原告三人主张一般借贷性质不同,且依双方约定,返还条件为建案获利了结,目前尚未成就,原告尚无权请求返还。 至于主张公司无法律上原因受益部分,法官认为,此既有投资与股东往来基础,并非无因取得,亦不符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要件,因此驳回三姊弟之诉及假执行声请。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