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胸部刺青,上司说「妳胸部(刺青)好看,是否要穿比基尼来上班?」结果上司被记1 小过,法院认裁决适当。(资料照,记者颜宏骏摄)
彰化县一名公务机关的女主管,对一名女下属手臂、胸下刺青有微词,对同事大声说道「妳手臂有刺青,就是要露出来给人家看漂亮的手,那么妳胸部(刺青)好看,是否要穿比基尼来上班?」这句话惹恼女下属,加上之前也对她说「妳不能穿短裙,否则被看光光」女下属气得提出性骚扰申诉。经内部调查,女主管被认定「权势性骚扰」成立,被记1小过、3年内不得担任性平讲座讲师,并接受性平辅导。 女主管认为自己的言论是善意关心,并没有权势性骚,她认为决议过程有瑕疪,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异议,但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适当,驳回其诉。 请继续往下阅读...
女主管说,下属前来面试时,她没有看到对方手部有刺青,之后来上班开始穿短袖,她才发现对方手部刺青,对于「刺青文化」她蛮习以为常的,可是手和胸部(有刺青)就是愿意露出来让大家看,让大家赞美,同样道理,胸部很漂亮,想要被赞美,「是不是就要穿比基尼?」她强调,自己的说词并没有性意图,出发点是关心对方。 女下属表示,在办公场所以跨越办公室音量讨论下属身体隐私部位,已造成敌意工作环境;而「穿短裙」评论确涉特定性别穿著,且两人关系并不熟稔,言论已超出适当界线。 针对言论是否构成性骚扰,法院采用「合理被害人」标准,认为「比基尼」言论涉及部属胸口下方隐私部位刺青,在工作场合公然讨论并无必要。「短裙」评论出现在讨论病情时,带有揶揄语气,意指晕倒可能导致身体私密部位曝光。两造关系并不亲近,言论已造成敌意、冒犯性工作环境。 关于惩戒比例原则,法院认为机构身为推动性平单位,对员工言行要求本应更严格,且原告行为非属单次,记1小过等处分并未违反比例原则。判主管败诉,全案正上诉中。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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