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女车手被逮时认罪求轻判,一审判刑8月,她不满上诉还翻供,二审法官认定她否认犯行、无从减刑,撤销改判11月徒刑。(民众提供)
彰化43岁吴姓女子担任诈骗集团车手、并假冒行员向被害人收取150万元被逮,一审依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未遂罪判刑8月。吴女不服上诉,还翻供辩称,只是误信网路求职广告、遭诈骗集团利用。但二审法官认为她「非初犯、也非无知」,认定她否认犯行、无从减刑,撤销改判11月徒刑;上诉反而判更重。 判决书指出,吴女担任企业文书工作、月薪约3万,今年1月,她持伪造的投资公司工作证与收款单据,向彰化县杨姓男子取款150万元,当场被员警逮捕,起初她否认犯行,直到检方侦讯,才坦承认罪。彰化地院审理,以她认罪而减刑,依加重诈欺取财未遂罪判刑8月,追征未扣案犯罪所得1万5000元。 请继续往下阅读...
不过吴女不服上诉,辩称她也是受害人,因上网找工作被骗,帮面交丢包只是「跑外务」,否认参与诈欺,要求轻判并宣告缓刑。 台中高分院审理指出,吴女曾在2023年间把银行帐户提供给陌生人,涉嫌帮助诈欺、洗钱等案件,虽然南投地检署三度不起诉,吴妇求职却没有警觉性,持伪造工作证取款,却宣称是「跑外务」,每次面交成功可获1000至2000元报酬,与付出的劳力不相当,辩词违反常理。 法官指出,刑事诉讼法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如果检察官没上诉,仅被告上诉,二审法官不能判处比原审更重之刑,但一审判决如适用的法条不当,就不在此限;二审合议庭强调,吴女否认犯行,已无从依法减刑,一审适用的法律与量刑都不当,因此撤销原判刑且加重判刑11月,可上诉三审。
吴女持伪造的投资公司工作证与收款单据,向杨姓男子取款时被员警逮捕。(民众提供)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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