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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县一名41岁男警A,抚摸、拍打男警B臀部,被苗栗地院依性骚扰罪判处拘役15日。(资料照) 
    
苗栗县一名41岁男警A,曾数次在他人面前调侃派出所学弟同事男警B的个人特质,还会模仿男警B说话或走路姿势;一日,男警A趁男警B不及防备之际,抚摸、拍打男警B臀部,加以「调戏」。男警B忍无可忍,怒告对方性骚扰,男警A被苗栗地院判处拘役15日。 男警A曾数次在他人面前调侃男警B的个人特质,还会加以模仿男警B说话或走路姿势;男警B虽不喜欢男警A的言行,但考量男警A是学长,选择不予理会,双方少有互动。 请继续往下阅读...     
    
            
    
    
    
            
    
去年10月23日晚间8点多,男警A在派出所内,见男警B正专心处理事务,靠上前去伸手拍打、抚摸男警B的左侧臀部,致男警B十分不快,再也忍无可忍,怒告男警A性骚扰。 男警A虽称仅是开玩笑,并质疑「为什么别人可以?我不行」,惟检方调查,男警A在此案前已有在他人面调侃男警B之个人特质、模仿男警B说话或走路姿势之情形,并参以在双方并无密切交谊之情况下,当不至容任可趁他人猝不及防时,恣意抚摸、拍打他人臀部;认为此种行为,无论是同性或异性间,均含有浓厚调戏之意味。 且检方认为,男警A所为,已引发男警B不舒服之感受,足认确有损害男警B之人格尊严,使其感受遭冒犯,核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所称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有关之行为,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造成使人感受冒犯之情境之情形,将男警A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官审酌男警A与男警B为同事,男警A竟在工作场所内,以伸手拍打男警B左臀之方式为性骚扰行为,显然欠缺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之观念,侵犯男警B之身体隐私,也造成其心理受创;兼衡男警A犯后坦承犯行,且表示有意愿调解,但因男警B无意愿而未能调解成立等一切情状,处男警A拘役15日,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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