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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男涉嫌纵火造成母女命丧火窟。(记者黄旭磊摄)
台中市乌日区今(3)日凌晨发生骇人纵火命案,许姓男子疑与屋主因租屋纠纷与性骚指控心生不满,竟倒车撞入民宅阻断逃生纵火报复,猛烈火势瞬间吞噬整栋民宅,屋内林姓母女受困火海,17岁女儿不幸命丧,母亲急救不治,案件震惊社会,民众痛批凶嫌「丧心病狂」,也关心此类恶性纵火是否能判死刑。 律师李学镛指出,实务上,类似的高雄「城中城大火案」主嫌因纵火酿46死,即依同条文判处死刑;另有台南住宅纵火案则判无期徒刑,法界指出,是否科以极刑,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蓄意杀人、纵火时是否明知有人在场,以及是否具悔意。 请继续往下阅读...
按刑法第175条,放火烧毁他人住宅、建筑物、船舰、矿坑或供公众通行、使用之建筑物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纵火地点是他人住宅(如本案乌日母女的住家),即属第175条所列之「他人住宅」,若因纵火造成他人死亡,无论是否蓄意杀人都视为极重罪,最重可判死刑。 若有证据显示纵火者是故意报复、预谋或明知有人在屋内仍纵火,法院实务上会认为主观恶性极高,量刑通常是死刑或无期徒刑,另若行为人仅意图报复、吓阻或财物损害、但「间接导致死亡」,法院仍可依「结果加重犯」论处,视情节可判10年以上徒刑至死刑。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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