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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在台南虾皮智取店见女子取货,竟弯腰将手机朝上伸向短裤缝隙拍摄,女子察觉异状喝止报警。虽未拍成画面,法院仍认属妨害性隐私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虾皮提供)
林姓男子在虾皮智取店见穿短裤的陌生女子操作机台,竟趁四下无人时手机前伸偷拍短裤缝隙,女子察觉异状当场喝止报警,虽然没查出照片,但台南地方法院认为拍摄角度足以显示内裤与大腿内侧,依妨害性隐私罪判刑3月。 去年8月晚间,林男去东区的虾皮智取店,当时穿著短裤女子正在崇文门市取货,林男站在后方开启手机相机镜头朝上,趁女子专注于操作机台时,将手机往前伸至女子小腿旁,想偷拍短裤下的私密部位。女子感觉有异物碰触小腿,回头察觉林男持手机异常靠近,立刻喝止并要求删除影像。 请继续往下阅读...
女子报警后,警一分局到场调阅监视器画面,发现林男确实曾弯腰、并将镜头朝上对准女子大腿与裤底方向拍摄。林男在警询中坦承「一时冲动」,并称「只是拍大腿没有拍到下体」。 但法官指出,若真只想拍大腿,不必靠如此近距离并采取向上角度,可见林男的行为具有性目的,女子穿短裤时有合理期待不被窥视,林男的偷拍行为侵害其性隐私权。 刑法第319条之1新增妨害性隐私罪,明定未经他人同意,以录影或电磁方式拍摄性影像者,处3年以下徒刑,林男拍摄角度足以显示裤底轮廓、大腿内侧,客观上足以引起性联想,构成性影像范畴,法院综合林男素行,判处3个月徒刑。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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