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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地方法院。(资料照)
中国籍潘姓女子与一名台湾男子2021年在中国结婚,2024年8月在台办理结婚登记,不料登记后4天,潘女从通讯软体讯息,发现先生与同公司林姓女同事外遇,在她还没来台期间,2人还曾同居1年多,潘女怒控林女侵害配偶权,民事求偿60万元精神慰抚金,嘉义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林女应赔潘女20万元,全案可上诉。 潘女主张公司同事、主管都知道先生已婚,刚开始虽是先生主动,但林女与先生交往长达2年,证明后面已接受,她因孩子暂缓与先生离婚,但已对她婚姻生活造成影响,成为她一辈子的噩梦。 请继续往下阅读...
林女否认与潘女的先生外遇,称2人只是一般同事关系而认识的朋友,没有侵害潘女配偶权,且潘女仅凭对话讯息截图、快拍机照片举证其外遇,无法证明她与潘女的先生有任何男女交往关系;对潘女与其先生的婚姻是否在台有效,她同受欺瞒、不明所以,认为潘女没理由求偿60万元。 潘女的先生证称,与林女自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为情侣,之前老婆在中国生活,一个人孤单,跟太太吵架、情绪不好而追求林女,起初曾告诉林女自己有老婆、小孩,林女开始曾拒绝,后来他用亲吻、牵手、甜言蜜语打动林女,平常在同一个房间睡觉,出门会拥抱、牵手,还发生过20次以上性关系,因老婆要到台湾定居而与林女分手,林女就传讯息「打死不回?」「还是已经封锁?只是老婆来就对我这么狠?」因而被老婆发现。 嘉义地院法官认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条例),并未规定两地民事事件管辖权,此案潘女为大陆地区人民,林女为台湾人,潘女主张林女在台湾侵害其配偶权,依此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依两岸条例,婚姻或两愿离婚依行为地之规定,潘女与先生虽2024年才在台湾结婚登记,但2021年就已结婚生效,潘女主张林女不法侵害其配偶权堪属可采,判决林女应给付潘女20万元。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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