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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资料照)
台北市警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应姓、叶姓2位员警,3年前被控未依规定开单告发将未悬挂车牌的车辆违停于红线旁的赖姓驾驶人,反而要求赖男开走,被检方依图利罪起诉;士林地院今年7月认定无法排除2员误认有裁量权而便宜行事的可能,判决2员皆无罪;二审高等法院今认为2员与赖男没有特殊情谊或往来关系,没有图利犯意,驳回检方上诉,维持无罪。 检察官仍可上诉,但应提出符合刑事妥速审判法第9条规定的违宪、违反释宪案等上诉三审理由。 请继续往下阅读...
判决指出,2022年8月1日下午3点左右,应、叶2员到士林区处理无牌车辆违停红线案件,却未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车主开单并拖吊,反而要求赖姓驾驶人持钥钥匙将无牌车开走,涉图利赖男获得免于受罚的不正利益。 黄姓民众发现,事后提出检举,检警将2员法办。士检认为,图利罪中的不法利益包含足以使图利对象财产增加经济价值,包括现实财务及其他利益;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事务,因其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与不法图得的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成立违背职务图利罪,起诉2员。 士林地院审理后认为,2员的行为属行政疏失,科处行政罚已足,也无法排除2员因不谙法规,误认在场员警对于违规车辆有裁量权,便宜行事而未依规定迳行举发车主,并施以强制拖吊,难以认定2员主观上有图利车主的犯意。 士院认为,检方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叶、应2员有意图图利车主的犯意,并故意违反职务未开立举发单,即使其裁处违反交通法规,但其行为应属行政疏失,依法科处行政罚已足,无须科以刑责,判2员无罪。 检察官不服,认为2员熟稔相关法令以及处理流程,有图利的犯意,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今判决,认为依卷内事证,尚不足以证明2员警有命令赖男直接将未挂车牌的车辆驶离现场的行为,2员与赖男也没有特殊情谊或往来关系。 高院指出,员警担负繁重职务,工作面向广泛,也有可能因一时疏误,以致未制单举发,缺乏其他积极证据证明2人另有他图,难以图利罪相绳,一审见解并无违误,检方主张的熟稔法令即有图利犯意,尚不可采,故驳回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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