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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禁贩售日本核食中央否决 行政诉讼更审仍败诉

发布时间:2025-11-27 09: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台中市议会决议修订食品安全自治条例中规定,市内食品业者不得贩售遭受辐射污染之食品及日本国福岛5县食品,被中央驳回,中市府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北高行更审今仍判中市府败诉。图为东京市面上贩卖的福岛五县等蔬果。(资料照)

台中市议会决议修订食品安全自治条例中规定,市内食品业者不得贩售遭受辐射污染之食品及日本国福岛5县食品,被中央驳回,中市府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北高行更审今仍判中市府败诉。图为东京市面上贩卖的福岛五县等蔬果。(资料照)

台中市议会决议修订食品安全自治条例中规定,市内食品业者不得贩售遭受辐射污染之食品及日本国福岛5县食品,行政院2022年2月函告此项规定无效,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2023年5月判中市府败诉;经最高行政法院发回更审,北高行今仍判中市府败诉。可上诉。

卫生福利部2021年公告「停止输入查验之日本食品品项别及其生产制造地区」,并废止「日本受辐射污染地区生产制造之食品,暂停受理输入报验」;行政院于2022年2月函告台中市议会,指其送政院备查的中市食安自治条例中,关于停止输入日本受辐射污染地区食品的规定,抵触中央的食安法,应属无效,不予核定。

中市府提告主张,台中市食安条例仅规范在台中市内贩售「日本国福岛等五县制造之食品」的行为和行为人,并未抵触由中央立法并执行的「国际贸易政策」事项,且基于保障市民健康、避免市民暴露于辐射风险的目的,在中央食安法规定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残留容许量的「最低标准」框架下,制定食安自治条例,并未抵触比例原则。

北高行一审认为,行政院是对于台中市议会议决的自治条例函告无效及不予核定,中市府是行政机关,应由立法机关即台中市议会提起行政诉讼才合法,中市府提告属「当事人不适格」,判中市府败诉。中市府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台中市公法人的诉讼权及维持诉讼经济,法院应给予台中市补正为当事人的机会,但一审未予阐明或命其补正,就直接认定台中市不适格,未经言词辩论就判决驳回,判决违背法令,废弃发回北高行更审。

案经北高行更一审依发回意旨重行审理后,今天宣判,仍判决中市府败诉,判决理由尚未公布。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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