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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人妻与友人「运动」且同居 只能证明「合租」判败诉

发布时间:2025-12-04 16: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张姓丈夫控陈姓妻子加入健身房彻夜运动,外遇林姓负责人,求偿配偶权200万元,台南高分院认仅证明合租驳回上诉。(资料照)

张姓丈夫控陈姓妻子加入健身房彻夜运动,外遇林姓负责人,求偿配偶权200万元,台南高分院认仅证明合租驳回上诉。(资料照)

张姓丈夫指控陈姓妻子加入林姓友人开的健身房后,以「运动」为由彻夜不归,控告两人侵害配偶权求偿200万元,但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认为,证据仅能证明两人合租、无法证明婚外情,驳回上诉。

张男与陈女结婚多年,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张男主张,两人婚姻原本和睦,直到陈女加入林男经营的健身房,先当会员、再到馆内工作,常以运动为由外出,回家时间愈拖愈晚,甚至彻夜不归,还多次提离婚,最后搬离原共同住所。

张男表示,陈女搬到健身房附近承租住处后,带3名子女一起住进去,他又发现林男出入该处,怀疑两人同居。两人曾出现在张家门外,也先后现身台南地检署,让他认定双方关系不单纯,已逾越普通朋友分际,因此依民法请求两人连带给付精神慰抚金200万元及利息。

然而,陈女与林男否认婚外情,反指婚姻早已因家暴破裂。陈女曾指控张男对她与子女有伤害、恐吓行为,向台南地院声请保护令获准,限制张男不得再对一家人施以身体或精神不法侵害,因担心安全才带孩子搬出,为分摊房租把新住处一间房分租给林男,有能力开设健身房的林男,却也同意与陈女合租,双方分房居住。

合议庭审酌通讯对话、监视画面与住户资料认为,这些证据仅能证明陈女与林男合租住处,林男曾到张家与地检署,无法推论两人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也不足以认定已逾越一般社会通念下朋友界线。法院认为,张男未提出足够证据证明两人侵害配偶权,其请求欠缺基础,一审驳回并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由张男负担。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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