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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美发店女会计近6年侵占美发店近300万,二审虽然认罪,但未和解,比一审少判4月改判2年2月,未获得缓刑机会。示意图。(资料照)
蔡姓女会计师在美发店任会计近6年私吞300多万元,一审以业务侵占判处2年半,由于刑期在2年以下才有缓刑机会,因此她以认罪为由上诉求减刑,但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认为她未赔偿损失,改判2年2个月,全案不能上诉。 蔡女任职美发店期间,利用汇发薪资与掌管店面营收的机会,把接续侵占薪资、营业额,并在现金收支明细等电磁纪录虚列货款、杂支等支出,造成方姓告诉人财产损害,从犯罪所得300多万元推算,她一个月差不多给自己「加薪」4万多。 请继续往下阅读...
一审台南地方法院以业务侵占判处2年半,蔡女上诉后,当庭确认仅争执量刑与缓刑,对犯罪事实、罪名与没收均不争执。她与辩护人主张,侦查中曾具状自首,请求以自首规定减刑并改判得易科罚金,另请法院给予缓刑机会。 二审认为,自首的要件是要在侦查机关尚未发觉前主动申告并接受裁判,但蔡女自首内容仅属任职期间侵占的一部分,且对侵占模式与金额供述前后不一,原审审理时也仅坦承部分,难认符合自首要件,蔡女曾自陈透过多汇薪资侵占,每月多汇1万至2万元,并非一次10万元,另有挪用营收等情形。 审酌蔡女侵占期间将近6年、金额累积达300多万元,也没有与方姓负责人和解或填补损害,但她在二审已坦承全部犯行并表达悔意,所以二审认为一审未及审酌犯后态度而量刑偏重,改判2年2月。法院并指出,改判刑度已逾2年且未获被害人谅解,不符缓刑要件,全案不得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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