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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这东西」到法院告赖清德 没告成先被送办罚2仟

发布时间:2025-10-18 09: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台中林姓男子,今年6月带太极剑到台中地方法院要按铃控告赖清德总统,却因这把剑被认定具危险性,被裁罚2千元罚锾并没收。(记者陈建志摄)

台中林姓男子,今年6月带太极剑到台中地方法院要按铃控告赖清德总统,却因这把剑被认定具危险性,被裁罚2千元罚锾并没收。(记者陈建志摄)

台中林姓男子,今年6月到台中地方法院想告赖清德总统,没想到在通过法院门口的安检通道时,员警发现他身上背著一把长约99公分的宝剑(太极剑),将他拦下并通知辖区警局到场处理后,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送办,台中地院审理时认为,这把太极剑足以对人安全构成威胁,到法院提告并无携带刀械的理由,依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处新台币2仟元罚锾。

这名林姓男子,今年6月11日下午4点41分,前往台中地方法院,身上却背著太极剑,遭安检员警拦下。

林男表示,太极剑是他多年前在鹿港老街购买,平时拿到公园练身体,并未随身携带,当时是要到法院按铃控告赖清德总统,会随身携带太极剑,只是为了要吸引众人注意。

法官认为,太极剑固然非列管的刀械,不过其总长99公分,除刀柄外,刀刃为金属材质,虽刀刃未开锋,然剑尖呈尖锐造形,如用以击刺,客观上足以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具有危险性,属具有杀伤力的器械,显然有危害于一般安全的情形,且到法院提告,并无携带刀械的理由,可见其行为已对于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及社会安宁产生危害。

法官认为,林男行为已符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1款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裁罚,依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处新台币2仟元罚锾,扣案太极剑并没入,可抗告。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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