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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悬挂牌照停放于道路。(交通局提供)
为减少无牌车辆长期占用道路资源,交通部日前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将未悬挂号牌车辆停放道路的罚锾,提高至3万6千元,新制自今年9月30日上路。对此,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处长李忠台表示,今年1月至10月,未悬挂号牌的汽、机车停占道路违规件数共有429件,较去年同期增加77件,显示仍有不少民众缺乏相关法规认知。 李忠台指出,日前一名江姓女子将未悬挂号牌的汽车停放于自家社区附近道路,被警方依规定举发。江女辩称该处为私有土地道路,认为不应受罚,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后,法院认定该道路属「开放且供不特定第三人通行」,符合道交条例第3条第1款所称的道路,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江女败诉。 请继续往下阅读...
李忠台表示,已办理停驶或缴销车牌的车辆,因无有效车牌可供悬挂,只能停放在私人场所,不得占用道路或公有停车格;若车辆需要报废,则应委由合法环保业者处理,不得任意弃置路边。若无牌车辆仍在道路上停放,除补征税费外,警方将依道交条例第12条开单举发,最高可处3万6千元罚锾,提醒民众勿心存侥幸,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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