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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不好租屋处点火酿1死1伤 男穿短裙自首依杀人罪判8年

发布时间:2025-11-21 07:3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曾男纵火后身穿女装到派出所自首。(资料照)

曾男纵火后身穿女装到派出所自首。(资料照)

25岁曾姓男子去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在新北市新庄区租屋处纵火,致同楼层另名吴姓女租客送医不治;曾纵火后不久,男扮女装前往派出所自首坦承放火。新北地院今依杀人罪判处曾男8年徒刑;可上诉。

检警调查,去年10月2日凌晨2时50分许,曾男疑因精神疾病及心情不佳,以打火机点燃房内隔帘,火势延烧至周边物品及建物,致使隔壁住户吴女因一氧化碳中毒并吸入性烧灼伤导致呼吸衰竭死亡,吴女男友亦一氧化碳中毒,因及时送医救治救回一命;曾男犯案后身著短裙离开租屋处,随机拜托路过不认识的机车骑士载他前往附近派出所报案。

检方当初依公共危险及过失致死罪嫌起诉曾男,新北地院收案后认为案情涉杀人罪嫌,变更起诉法条,由国民法官审理。

合议庭认为,曾男先前曾因于屋内放火烧毁自己所有物品,经判刑确定,本案发生时,屋内有许多易燃物,他主观上能预见点火后将延烧建物,且他纵火时间在凌晨2时50分,为一般人熟睡、纵遭遇危险亦难以及时逃离时间,他可预料到点火后可能因火烧或浓烟致人死亡的结果,却在点火前未事先向邻居示警,或进行任何防免措施,有不确定杀人故意。

合议庭判定,曾男所为构成杀人、杀人未遂及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但在警员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动前往派出所坦承放火,符合自首规定,依法减轻其刑。

合议庭审酌,曾男所为是基于不确定故意,恶性较直接故意为轻,于犯案时受过往施用毒品咖啡包影响(未达减刑程度)刺激,并审酌他的犯案手段、与被害者无特别仇怨,犯罪后有按邻居门铃,使邻居得以及时拨打119前来灭火,于侦审中坦承客观行为,精神鉴定报告认为他再犯风险不低、前科素行、家庭成长背景、被害者家属所受痛苦,及检、辩、家属意见,量处8年徒刑。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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