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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姓男子被控开车到场拿手电筒助势围殴,被害人指认刺青特征与实际不符,监视器也无法证实出手,台南地院判无罪。(记者王捷摄)
邱姓男子怀疑被害人与他的林姓女友聊天太露骨,去年9月约被害人在安南区显宫公园碰面,再带往对面停车场与友人会合,众人持球棒或徒手围殴被害人,并出言恐吓。到场「助势」的杨姓男子被控拿手电筒殴打被害人,对方指称遭「刺青刺到膝盖」的男子殴打,但杨男没有刺青,台南地方法院认定举证不足判无罪。 检方起诉指出,杨男当天开一辆白色汽车到场,持手电筒敲打被害人头部及身体,造成对方髋部与左手挫伤,遭依妨害秩序与伤害罪起诉,但杨男到案一概否认,辩称只是接到友人来电说与人纠纷,要他过去助势,他到场后只在停车场聊天,没有看到打人。 请继续往下阅读...
法院检视被害人在警询与侦查中的多次陈述,发现他对白色汽车上有一男一女、女子是否下车、男子以手电筒攻击部位,前后说法不同;被害人又称,驾驶双脚有刺青到膝盖,但法院勘验杨男双脚确认并无刺青,其他在场人也未指证他出手,停车场监视器画面只见白色汽车进出,无从辨识他是否下车或动手。 判决并提到,被害人未提到另有助势者,与杨男同行的女子则说她到场后一直坐在车上,也没有看到打架情形,与杨男称到场仅聊天的说法一致。 台南地院认为,检方提出的证据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未达认定被告有罪的程度,依罪证有疑、利于被告原则,对于杨男被诉妨害秩序与伤害部分宣告无罪,全案仍可由检方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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