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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文(左)在当检察官时还曾侦办电镀工厂偷排废水案。(资料照)
台北市黄姓清洁队员因将价值32元的回收电锅转赠给拾荒妇,昨遭士林地院判刑3月、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引发社会舆论哗然。当年侦办大统假油案声名大噪的前彰化地检署检察官郑智文对此案指出,其实不是「无法可解」,而是「法官敢不敢解」。他并强调「如果我是法官,我会直接判无罪。」 现任律师事务所的郑智文指出,最高法院早有74年台上字第4225号判例(已审编为判例),明文指出,行为虽适合于犯罪构成要件之规定,但如无实质之违法性时,仍难成立犯罪……该信纸一张所值无几,其侵害之法益及行为均极轻微,在一般社会伦理观念上尚难认有科以刑罚之必要……自得视为无实质之违法性,而不应绳之以法。这就是刑法理论里的「实质违法性理论」。 请继续往下阅读...
他认为,犯罪成立必须经过3道关卡,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形式阻却违法事由或实质违法性)、罪责性(规范罪责论,以期待可能性为其中心)。32元电锅案就算第1关「构成要件该当」,第2关「实质违法性」以上开判例可能可以阻却违法。 郑智文并强调,如果他是法官,他就敢引用74年判例直接判无罪。另外在罪责阻却乃为法律宽恕的行为,至少可少予非难或无可非难,也是可以多加考虑的法律见解,这两个点都是前开判例真正的意旨,因为法律要近乎人情。圣经弥迦书第六章说,「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可以把这句圣经写进判决书。
郑智文说如果他是法官会判清洁员无罪。(图由郑智文提供)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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